[2018-12-07]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